一、事项名称
住房公积金贷款展期业务
二、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
三、申请条件
1.借款人该笔贷款发放满6个月;
2.贷款抵押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且权属明晰,能够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不存在除受委托银行就该笔贷款设立的抵押权以外的其他权利限制;
3.借款人该笔贷款当前无逾期;
4.贷款剩余期限在1年以上,且贷款余额大于1万元;
5.展期期限以年为单位,展期期限与原贷款期限加总不得超过申请展期时相关贷款政策规定的最长贷款年限。
还款期间仅可展期1次。展期后,当达到新的贷款利率期限档次时,自期限延长之日起,按当日挂牌的同档次利率计息。
四、办理材料
1.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身份证、军官证、军士证等,需在有效期内);
2.《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3.《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五、办理流程
情形一:展期后总借款期限未超过原借款合同期限的
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携带所需材料,到我中心贷款窗口提出展期申请,并签署《展期业务承诺书》及《展期申请表》,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当场办结。
情形二:展期后总借款期限超过原借款合同期限的
1.公积金中心审批: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携带所需材料,到我中心贷款窗口提出展期申请,并签署《展期业务承诺书》及《展期申请表》,窗口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交付借款人。
2.面签: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持《展期业务承诺书》及《展期申请表》到受委托银行,与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变更协议》。
3.抵押权期限变更登记:受委托银行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权期限变更登记。办妥后将新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入库,并将《不动产登记证明收妥通知书》等材料交回我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4.业务办结:抵押权变更办妥,银行回证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以上业务办结后,系统生成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计划》,借款人可通过我中心微信小程序查询。
特别提醒:
(一)展期自业务办理成功后的下一个还款日(即办理成功后的首次扣款日)起生效,每月还款金额按新的还款计划执行;此前已偿还的贷款本息不作调整。
(二)展期后,当达到新的贷款利率期限档次时,自期限延长之日起,按当日挂牌的同档次利率计息。
(三)展期后总借款期限超过原借款合同期限的,须办理抵押权期限变更登记。借款人(抵押人)及共同借款人(财产共有人)应积极配合,及时到场面签并提供所需材料。抵押变更完成前,展期业务暂不生效。因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抵押变更导致展期无法完成的,本次展期申请自动终止。
(四)本业务未涉及的其他事项,仍按原《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的约定执行。
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8:30-16:00(午间设值班岗)
特别提示:本业务在贷款还款日及还款日后第一个工作日无法办理;如遇法定节假日,还款日顺延至节后第一个工作日。
七、办理地点
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2楼住房公积金贷款科窗口(本业务暂不支持线上渠道办理)。
八、办理机构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431-96899
投诉电话:0431-8279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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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付哲坤 复审:韩 雪 终审:孙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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